我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试 行)
一、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保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教育的有效开展,切实提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承担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院系(部)应成立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系(部)负责人、校内外指导老师、研究生秘书等组成,全面负责专业实践工作,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阶段,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专业实践必须是面向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实际工作,包括实务实践、专业调研、科学研究等内容。
六、专业实践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进行。
七、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类别或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与导师一起制订专业实践计划,列出专业实践的具体内容。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须提交“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完成1篇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并在本专业领域内进行交流。报告内容包括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果及收获等。
八、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总学分为6学分。专业实践考核由研究生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由3~5名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学生本人汇报专业实践工作,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专业实践成绩,此项成绩在合格及以上的学生均可获得6学分,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九、专业实践环节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一个特色和重要环节,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十、在专业实践期间,院系(部)应指派专人负责专业实践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控。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十一、院系(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专业类别或领域特点制定具体的专业实践实施细则。
十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