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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09 12:01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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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Ol3] 220)、《河南省财政厅河   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   l 3]28 1)和《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个人人事档案正式转入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并获得学籍。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河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 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的国家助学金须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获得学籍后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我校将按期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 220号)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南省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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