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根据学校河财政科(2016)3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美高美集团4688am正式在编人员(以学校人事处编制为准)及在读本科生和在读统招硕士研究生;纳入我院科研考核的我校正式编制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项目、奖项、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的署名必须是我校。
第四条 论文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说的“论文”,仅指在我院规定的期刊范围内发表的独著性论文。
(二)在特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在一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4万元;在二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三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在四类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在中文核心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一般CN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第五条 著作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说“著作”,是指字数在15万字以上、在我院规定的出版社范围内出版的个人学术独著或合著,不包括教材及普及性读物。合著仅按我院职工实际完成的比例奖励。
(二)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每部奖励2000元。
第六条 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说的“项目”,仅指纵向项目。
(二)主持并结项一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24万元;主持并结项一项一般项目(或者国家后期资助项目或课题),奖励16万元;主持并结项一项教育部项目,奖励4万元;主持并结项一项其他省部级课题(无论是否有经费),奖(励)5000元;主持并结项一项厅级项目奖励1000元。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厅级项目的认定按学校科研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项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说的奖项,是指科研成果获奖和教学成果获奖。
(二)获国家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一等奖获得者奖20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万元;获省部级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一等奖获得者奖励1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本条所规定的奖励,按获奖项目的单位个数计算。
第八条 其他成果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说的“其他成果”,是指被副省部级以上现任党政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并复函的研究成果。
(二)被省部级现任党政副职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并复函,1项奖励1万元。
(三)被省部级现任党政正职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并复函,1项奖励2万元。
(四)被现任副国级领导作出肯定性批示并复函,1项奖励4万元。
第九条 同一科研成果,只按最高等级层面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学生科研成果的奖励
(一)对我院在读本科生在CN期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给予一定资助。
(二)对我院在读统招硕士研究生符合本办法要求在学院指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给予相应奖励。
(三)对学生的奖励力度原则上与教师相同。
(四)对学生科研成果的奖励资金不占用职工的科研经费,奖励资金另行筹集。
第十一条 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底(与科研处统计科研成果的时间一致),由个人申报并提供原件,美高美集团4688am科研成果认定小组负责审定。
(二)项目应在结项当年申报,论文应在发表当年申报,奖项应在获奖当年申报。因特殊原因当年没有申报奖励的,可以在第二年申报。
(三)获奖成果需向学院交纳成果原件一份(证书可以是复印件),由学院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院的奖励一般以科研经费资助的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美高美集团4688am党政联席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科研奖励制度的关系
(一)本办法与学校的科研管理、奖励办法抵触的,以学校的科研管理、奖励办法为准。
(二)如果学校的科研管理或奖励办法有重大修订,本办法将修订或停止适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